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有哪些要求?

来源:遵义考试网 [ 2020年11月04日 ]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1、注册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报废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爱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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