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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2月08日 ]

【1】区别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例如,一青年抢劫女士的钱包,抢完之后发现这个女士他认识就归还了,因为他已经齐备了全部构成要件,构成的是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尚未着手,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转入实施阶段。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着手实施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犯罪行为着手实施后,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2】重点罪名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按本罪论处。

区分因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

(3)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不要求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也构成本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定本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定拐卖儿童罪。

绑架罪以完成绑架行为为既遂。

注意假绑架真勒索的,此时并无人质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4)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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