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4月18日 ]

2021.4.18【每日一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B.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解析明日“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4.17解析

2021.4.17【每日一题】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考点】作为义务的来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解析】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欲杀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乙有无救助甲的义务?没有。理由:(1)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2)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这是乙的权利。(3)由于甲砍杀乙,乙的防卫行为导致甲死亡,不构成防卫过当。

但是,防卫过当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仅想轻伤害乙,用木棒打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乙有无救助甲的义务?主流观点认为,乙有救助义务,理由是,甲死亡,意味着乙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有防止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生的义务。

本题中,第一,乙对甲只是一般伤害,甲的防卫行为致乙重伤,题干提示仍在防卫限度之内,表明此时甲的防卫行为没有导致过当结果,但是乙最终死亡,而该死亡结果与甲的防卫行为有因果关系,此时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了过当结果。因此,最终而言,甲构成防卫过当。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第二,死亡结果除了与甲的防卫行为有因果关系,是否还与甲的不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

主流观点认为,甲的防卫行为致乙重伤,便对乙创设了致命危险流,危险流发展过程中,甲的不救助为危险流顺利发展保驾护航,该致命危险流实现为死亡结果,因此,死亡结果由作为(先前防卫行为)与不作为(后面不救人)共同导致,属于多因一果。

(1)先前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甲的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甲的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识,并没有犯罪故意,而且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并不想致乙死亡,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后面的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果甲认为乙不会死而离开,则甲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甲认为乙会死,但持放任态度而离开,则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例,接下来的问题是,与防卫过当构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罪数上如何处理?首先不能数罪并罚,因为如果数罪并罚,则意味将死亡结果评价了两次、处罚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为甲的前后行为只导致了一个死亡结果。因此,应当根据吸收犯的原理,重罪吸收轻罪,也即故意杀人罪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

有种错误观点认为,死亡结果只是由不作为(后面不救人)独立导致,是一因一果,只与不作为有因果关系。甲前面的防卫行为只是导致重伤结果,构成正当防卫,由于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死亡结果是由不救助行为独立导致的,不救助行为独自对死亡结果负责,独立构成不作为犯罪。这个不作为犯罪与防卫行为无关。AB项就是这种观点。然而,这种观点不符合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死亡结果与甲的防卫行为有因果关系,甲的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乙重伤,这只是防卫行为的阶段性结果,而非最终结果,不能将阶段性结果作为最终定论。因此,AB项说法错误。

提示:如果AB项中去掉“独立”二字,则AB项说法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死亡结果是由防卫行为和不作为共同导致的,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加上“独立”二字,意思是,死亡结果与防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只由不作为犯罪来负责。这种说法便是错误的。由于“独立”二字的含义过于隐晦,导致当年许多考生答错。这种答错不能完全怪考生。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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