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4月21日 ]

2021.4.21【每日一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B.“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解析明日“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4.20解析

2021.4.20【每日一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解析】A项,在法律上,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但对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在客观要件阶段,甲不救助母亲构成不作为。如果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则可以排除甲的这种不作为的违法性;如果不存在,则甲最终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就故意的不作为犯而言:(1)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例如,甲路过河边,看到有人落水,误以为是无关的陌生人落水,没有施救,实际上是自己的小孩落水,小孩溺亡。甲没有认识到是自己的小孩(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不是故意犯罪,但如果有认识的可能性,存在过失,则甲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也即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以符合不作为犯的客观要件为前提)。

(2)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例如,甲路过河边,看到自己的小孩落水,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没有施救,小孩溺亡。甲的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者不免责。甲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一般人只要认识到是自己的孩子、妻子、父母,就会认识到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甲不可能认识不到这一点,甲具有认识到这一点的可能性。

题中丈夫认识到对方在法律上仍是自己的妻子,说明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是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产生了认识错误,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会排除丈夫的犯罪故意,不能免除责任。因此,丈夫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从等价性程度看,丈夫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项说法错误。

C项,甲乙均有作为义务,甲的作为义务来自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救助义务;乙的作为义务来自于职务、业务规定的义务。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从等价性程度看,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说法正确。

D项,作为犯罪是积极地制造危险。不作为犯罪是有义务消除危险而消极地不消除。甲对乙是作为犯罪。甲对丙具有作为义务也即制止的义务,作为义务来自于甲的先行行为,也即投毒杀乙的行为。甲就在现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却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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