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马拉松事件竟还有这些法考知识?

来源:柏杜法考教辅中心 [ 2021年05月25日 ]

(原标题:白银马拉松事件竟还有这些法考知识?)

案例考点:安全保障义务、自甘风险

基本案情:

5月22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举行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下称“黄河石林越野赛”)因遭遇极端天气,发生惨痛事故。22日中午1点左右,百公里越野赛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受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部分参赛人员失联。

5月23日,黄河石林越野赛失联救援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甘肃省白银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旭晨通报,在22日上午举行的黄河石林越野赛遭遇极端天气,截至23日上午8时,172人参赛人员中共搜救接回151人,其中8人轻伤在医院接受救治,另有21人找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

直击法考:

黄河石林越野赛中21人遇难,堪称国内马拉松赛最严重事故!那么我们以法考人的目光回顾整个事件,该案会涉及哪些重要知识点呢?本次事件责任主体无疑包括:组织者、参与者以及第三人。那么根据本次事故,主要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参与者的自甘风险认定。

下面就让我们一个一个地回顾知识点吧!

(一)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

1.责任主体: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加害行为:

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应当履行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履行,即不作为。

3.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则应认定为过错的存在。

4.责任承担:

(1)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在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自甘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

依学理解释,自甘冒险的构成一般具备基础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

1.基础关系要件:

自甘冒险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使得行为人得以从事自甘冒险的危险行为。(可以表现为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也都遵守这种法律关系所衍生的义务。如体育比赛,运动员根据规则即处于身体碰撞的危险之中。)

2.冒险行为要件:

(1)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冒险行为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2)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这种认知既包括对于其行为的性质、条件的认知,也包括对其行为所面临的危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害的认知。这种危险应当是一种具体的现实的危险,而损害则是一种非必然发生的、可以避免的损害。

(3)行为人默示同意。即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但不确定发生之损害,表示有意一赌其不发生,并于损害不幸发生时,愿意承受其不利益。

(4)行为人自甘冒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自甘冒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适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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