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9【每日一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解析下期“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8.06解析
2021.8.6【每日一题】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解析】A项,某个真正身份犯如果是故意犯罪,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也称构成身份)有认识。例如,渎职犯罪都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的渎职犯罪,但可能构成过失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该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该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罪过形式是故意。
本题中,甲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故意的渎职犯罪),但可构成玩忽职守罪(过失的渎职犯罪)。甲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因此甲存在罪过,也即犯罪过失。应注意的是,没有故意不等于没有罪过,因为罪过形式还包括过失。A项说法错误。
B项,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例如(花瓶案),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处理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方法是: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也即,既然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必然存在两个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找出来后,分别作为大前提,分别进行三段论推理,如果得出的两个结论均有罪,那么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对于上述花瓶案,两个犯罪构成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作为大前提,分别推理,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无罪)。
本题中,甲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打击错误。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的名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过失毁坏财物,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民事赔偿处理。B项说法正确。
C项,考查两个考点。第一,紧急避险的问题。具体而言是自招危险问题,也即自己的违法行为制造针对自己的危险。对此的具体判断标准是:
(1)行为人如果是故意自招危险,也即故意利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现不法意图。行为人反击这种危险,不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人躲避这种危险,可成立紧急避险。
(2)行为人如果是过失自招危险,也即不想利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现不法意图。行为人反击这种危险或躲避这种危险,可成立紧急避险。
本题中,甲想毒死乙的狗,向狗扔有毒肉块,狗不吃,却扑向甲。首先,这种情况不属于故意自招危险,也即甲并不想挑起狗的反扑,不想制造针对自己的“危险”,然后利用“紧急避险”杀死狗。其次,这种情况属于过失自招危险,也即没想到狗竟然会扑向自己,但是即便如此,甲反击狗,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这种情况与上述例4不同,例4中甲没有犯罪故意,而本案中甲有犯罪故意,甲在实施故意犯罪,此时狗的反扑属于主人设立的防卫装置在发挥作用,在制止不法侵害,属于主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对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故意犯罪。甲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继续实施故意犯罪。因此,甲反击杀死狗,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本题还考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如何处理?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注意,该结论有个预设前提: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例如,甲欲毒杀乙,用剧毒蘑菇做了一道菜,蘑菇凉拌鱼丸,端给乙。乙没吃蘑菇,吃了鱼丸。由于鱼丸过期变质产生毒素,毒死乙。客观上,甲的毒杀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本题中,甲想毒死乙的狗,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后狗也被甲杀死了。甲预想的狗的死法(毒死)与实际发生的死法(刺死)不一致,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在客观上,甲的刺杀行为与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主观上,甲有杀害狗的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C项说法错误。
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其中,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泛指一切可能的危害结果,而是具体过失犯罪中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一个具体过失犯罪,其成立都要求造成一个具体特定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的结果就是成立该过失犯罪所要求的具体特定的危害结果。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则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是指致人死亡的结果。同样的,过失致人重伤,如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则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是指致人重伤的结果。这便是具体的结果观。本题中,既然交代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那么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应是死亡结果。所以,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