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8月23日 ]

2021.8.23【每日一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解析下期“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8.21解析

2021.8.21【每日一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结果的提前实现是一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其行为公式是:前一行为(计划的杀人预备行为)+后一行为(计划的杀人实行行为),实际上前一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焦点问题是,前一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如果是,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这是因为,死亡结果只有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

“着手”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由客观上的着手行为与主观上的着手故意构成。做题时要两步走。

第一步,先判断有无着手行为。主流观点认为,着手行为是指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如果没有着手行为,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例如,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端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第一,妻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着手行为,因为中午放置毒酒时,对丈夫的生命没有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此,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而非既遂。第二,妻子将毒酒放在家里餐桌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步,如果有着手行为,则接下来判断有无着手故意。关于着手故意,理论学说上存在观点展示。争议焦点在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对行为的故意说认为(多数观点),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仅包括着手行为本身。只要认识到着手行为,就认为有着手故意。

对结果的故意说认为(少数观点),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不仅包括着手行为,还包括行为会导致的实害结果。只有认识到会发生实害结果,才认为有着手故意。

提示:就理论学说的观点展示而言,如果考唯一答案,就按多数观点答。如果考观点展示,就将两种观点展示出来,或答其中任何一种观点都给分。

本题考查的是唯一答案。第一步,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对生命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所以甲具有杀人的着手行为。第二步,多数观点认为,着手故意只要求对着手行为有认识即可。甲对于着手行为(投放安眠药)是有认识的,所以有着手故意。因此,甲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进入了实行阶段,那么死亡结果便属于既遂结果。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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