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9月17日 ]

2021.09.17【每日一题】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下期“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9.16解析

2021.9.16【每日一题】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解析】A、B、C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确立了法定代表人制度。关于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依法人的学说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观点。拟制说认为,法人并非客观存在的实体,不具有行为能力,所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法人的代理人。而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我国现行立法采纳法人实在说,承认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机关。本案中,委托书中约定的内容是由丙公司代乙公司销售房屋,而签章是由乙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共同作出的。因此,《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应当认定为只有乙公司。故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通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因此,欲解决《承诺函》的定性问题,需要考虑该《承诺函》是否有意思表示的要素。从总体上看,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两个方面,也可以称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要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要素,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因为欠缺行为意思,就无法确立是否为行为人有意识的自觉行为;欠缺表示意思,也无从确定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其意思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欠缺目的意思,则无法确定表意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的内容;而欠缺效果意思,则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追求法律关系变动后果的意图。客观要件就是指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表示行为必须是表意人有意识的自主行为,表示行为是将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其前提就应当是表意人具备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因此其是表意人有意识的行为。第二,表示行为必须要足以为外界所客观地理解。如果仅有表意人的发出行为,但并没有到达相对人,或未能为相对人所了解,则不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王某出具的《承诺函》仅表明在张某不闹事的情形下,其可以协调将房屋卖给张某,所谓的协调就是做一些沟通、劝说工作。因此,王某的《承诺函》并未有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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