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2年01月11日 ]

2022.01.11【每日一题】

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卷二/65/多选)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考点受贿罪的认定

【解析】A项,收受贿赂型受贿罪,是指请托人发出一种权钱交易的要约。请托人(买方)提出要约:我想花钱购买你的服务(职务行为)。官员作出承诺(答应办事),也即双方达成交易约定,受贿罪便成立。官员有无履行承诺(实际办事),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也即,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题中,甲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接受了财物,构成受贿罪。

B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因为,约定就是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该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成立受贿罪。注意:如果在离职前没有约定,离职后收受,则不构成受贿罪。本题中,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C项,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行为方式:行为人(斡旋者)接受请托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意味。例如,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或主管公安的副县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教育局长丙告知此事,丙答应照办。乙属于普通受贿,构成受贿罪。注意:上级领导既包括直接主管者,也包括非直接主管者,但必须是同一辖区的领导。如果乙是隔壁县的副县长,则不属于普通受贿,而属于斡旋受贿。

题中,丙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请托人财物,构成斡旋受贿。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只能说明丙不构成普通受贿。

D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例如,国有公司的出纳员收受他人贿赂后,私自将公司的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的,成立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例外情形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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