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2年04月01日 ]

2022.04.01【每日一题】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卷三/58/多选)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解析】

A项:《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与乙约定以办理合同公证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后双方未予办理。但是,甲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即交付商铺,乙交付了部分租金,对甲的履约行为表示接受。《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即《民法典》规定的实际履行弥补合同形式瑕疵的规定,虽然弥补的后果是合同成立。同时根据《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里进一步确认了租赁合同中实际履行规则,根据该上述条款,以备案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虽然未备案,只要当事人实际履行,则应确认该合同已生效。以此类推,当事人以办理公证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也应适用实际履行规则。故A项当选

B项:旧题新解: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故B项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甲将相机一物多卖,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甲与乙之间的相机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同时《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甲与乙已经签订了相机买卖合同,且该合同不属于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因此,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只是表示合同尚未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生效。故C项当选。

D项:《民法典》第728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据此可知,甲将已出租的商铺再行转让,虽然侵犯了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丙不得因此主张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故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原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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