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2年04月15日 ]

2022.04.15【每日一题】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三/58/多选)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丙知悉甲对乙的债务,并不能表明丙与甲构成《民法典》第154条的恶意串通,且甲即便将住房赠与丙,是否即表明甲无力偿还乙的债务,亦未为可知,离婚协议书不因存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而无效。故A项错误。

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害人要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而主张其法律行为无效,常常会在举证方面遇到很大的障碍。因为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双方主观上都具有加害第三人的意图,而且要证明双方必须有相互串通的行为,这种举证对原告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在司法实践中,以恶意串通而被宣告法律行为无效的案件较少,其主要原因也在于此。

B项:《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债权人撤销权以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成立要件,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其赠与行为并未对债权人乙造成损害,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亦即,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追加受益人为第三人。故C项错误。

D项:《民法典》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而,债权人乙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依法由债务人甲负担,法院应当支持。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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