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2年04月19日 ]

2022.04.19【每日一题】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卷三/4/单选)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解析】

本题设计的非常巧妙,涉及两个法律关系:(1)甲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需要解决合同效果是否归属于乙的问题,以及善意相对人丙的利益平衡问题。(2)甲的欺诈行为,产生的可撤销合同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需要解决受欺诈人丙的救济问题。

丙在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框架中属于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乙追认前,有权通知撤销合同。丙在可撤销合同法律关系的框架中属于受欺诈方,在被代理人乙追认后,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A、C项: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可知,如果民事法律行为已经被追认,则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丙想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故A、C项错误,不当选。

B项:根根据民法理论,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在乙公司追认之后,丙公司有权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故B项正确。

D项:根据上述分析,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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