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3【每日一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解析】A项,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题中甲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应以公共财产论。虽然甲不知道这一规定,不知道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但是这一点对于认定盗窃罪并不重要。这是因为,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盗窃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并不要求认识到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两种:一是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二是自己所有、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例如,甲将摩托车借给李某,后又从李某处窃回。甲认识到摩托车为李某所占有,具有盗窃的故意。题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表明甲认识到汽车为国家机关合法占有,甲将其转移为自己占有,具有盗窃的故意,成立盗窃罪。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盗窃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区分在于: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是希望,积极追求;而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是放任,听之任之,发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完全漠视。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题中,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表明乙对于盗窃到枪支持放任态度,因此虽然没有直接故意,但至少存在间接故意。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表明乙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因此,乙构成盗窃枪支罪。B项说法错误。
C项,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放任。就猥亵儿童罪而言,在认识因素上,要求认识到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这里的认识包括:认识到必然(肯定)是儿童和认识到可能是儿童。所以C项说法正确。
引申总结:奸淫幼女的明知问题。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而且,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要求认识到对方肯定是或可能是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均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按照证据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
D项,就故意犯罪而言,对行为对象的认识要求,以罪状规定的行为对象为标准。例1,罪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对象是“枪支”,因此不要求认识到所持枪支是AK47还是狙击枪。例2,罪状规定,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而不是具体哪种毒品。因此,要具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只要求认识到“毒品”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的毒品的种类。例3,罪状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而不是具体哪个人。因此,要具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只要求认识到“人”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哪个人(张三还是李四)。比如,甲看到前方大树底下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张三,向其开枪,将其打死,走进一看,原来是路人李四。甲看到前方一个人,就向其开枪,表明甲具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在此并不要求认识到是仇人张三,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至于错将李四当作王五杀害,只影响杀人动机的实现,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